各省、自治区、女子自卫防身术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编办、女子自卫防身术民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女子自卫防身术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女子自卫防身术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女子自卫防身术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女子自卫防身术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